1、首先,单位帮领回之前提交的审核材料,社保局失业待遇科会在《审核确认表》上备注是否审核通过的情况。
2、拿回来后,失业人员会接到原单位的通知去领取本人需要办理的材料。一般社保局那边会告知单位的负责人,所以如果本人不懂的可以问单位办事的负责人。
3、如果个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后,就要在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去社保局失业待遇科办理《失业证》。
4、准备好材料。
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解除合同的证明、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确认表、1寸近期照片3张,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制定的银行卡及复印件一份。
5、注意事项。
《职工失业证》必须本去办理,其他人不得办理。但是原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职工失业证》必须要交回经办机构。
6、办理时间。
一般失业保险待遇科每周一至周五办理的业务不一样,比如我们这边是周一周二办失业人员登记,周三进行审核资料,周四周五办理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所以失业人员去办理领取失业金只能周一周二去。具体的工作安排要咨询当地的社保局即可。
7、领取失业金。
把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办理后,会告知你从哪个时间开始可以领取多少的失业金,能领多久。所以要注意这个时间申请失业金去哪里申请,不要认为能一直领取下去,毕竟领取失业金只是交社保享受的一项福利,要珍惜这样的待遇,争取找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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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所需流程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但根据你的情况描述,你并不具备有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因为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才可以有资格领取。而且即便成功领取了失业保险,在重新就业后也会停止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详情请参照下面资料中《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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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申请失业金去哪里申请,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但根据你的情况描述,你并不具备有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因为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才可以有资格领取。而且即便成功领取了失业保险,在重新就业后也会停止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详情请参照下面资料中《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的具体内容。扩展资料: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