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由来已久、从1986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到1993年出台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规范怎样停领失业金,然后20世纪末《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失业保险法律成熟,最后《社会保险法》则对其进行了完善。
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及缴费: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适用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缴费范围: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职工。
缴费模式: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费率:
根据《事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事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领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以及停止发放的情况。
领取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怎样停领失业金,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失业保险金中领发放办法》作了补充说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停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停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领取限期的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自失业期间依旧 享有医疗、工伤方面的保障: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人眼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骗取失业保险的罚则
《失业保险条例》地个人骗取失业保险的情况出了明确规定: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