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弼“一爻为主”说商榷
文/王鑫 (北京大学哲学系)
在易学哲学的研究传统中,王弼易学经由《周易》之象数体例阐发其哲学思想的特点得到了学者们的一致承认与赞许。《周易略例》中《明彖》篇所言“一爻为主”之体例便被朱伯崑先生视作王弼“从复杂的爻象中探讨简易的原理,进而追求事物最高普遍原则”[1]之哲学的最鲜明的呈现。但朱先生同时批评道:“王弼以此为《周易》体例,并不能解释一切卦义,而且有时也不能自圆其说。”[2]余敦康先生对此有进一步说明:“王弼解释《周易》,在许多场合不能严格地遵守他自己所规定的这些体例。这并不是因为王弼所规定的体例不符合《易经》的实际,或者王弼自己在逻辑上陷于混乱,而是由于义理派的易学始终是站在解释学的立场来看待体例的,只要体例适合于表现自己的哲学思想,这就算达到了目的。”[3]前辈学者们的认识包含着许多洞见,却无法完全打消笔者的疑虑:如果说王弼始终是以是否适合自己的哲学表达为标准来裁剪体例的话,那实际意味着王弼并不是一个严肃对待经典解释的合格的经学家。但从王弼《周易注》解《易》的具体实践中可以看到,王弼对于解《易》体例的界限有着高度的持守。这一界限便是对汉代费氏古文易学“以十翼解《易》”原则的继承与发展。[4]因此,围绕“一爻为主”说的种种含糊不清,或许只有回到《周易略例》与《周易注》的对照性研究中来,才能收获某些荡涤迷雾的线索。[5]
一
《周易略例》中的“一爻为主”说
《周易略例·明彖》篇开宗明义道:“夫彖者,何也?统论一卦之体,明其所由之主也。”[6]要理解这一全篇的主旨句,首先必须澄清两个概念。一是“明彖”所明之“彖”是指卦辞还是《彖传》?二是这里“所由之主”的“主”究竟指的是什么?
在易学的基本概念中,彖或彖辞向来有二义,一指卦辞,一指《彖传》。户田丰三郎、堀池信夫、今井宇三郎等日本学者直接或间接地都认为王弼所论彖、彖辞包含了对卦辞的理解。[7]但楼宇烈先生在《王弼集校释》中指出:“彖,指彖辞。”[8]在《校释说明》中,楼先生说:“王弼注《周易》包括六十四卦的卦、爻辞,以及文言、上下彖辞、大小象辞。”[9]可见,与户田等人不同,楼先生认为彖指的是《彖传》。从《明彖》内容的整体出发,楼先生的说法无疑更有说服力。《明彖》篇正是王弼对《彖传》作用、意义及解释特点的阐发与说明。而且在《周易略例》中,还包含了王弼将彖理解作《彖传》的另一内在证据:“凡彖者,统论一卦之体者也。象者,各辩一爻之义者也。……故彖叙其应,虽危而亨也。”[10]此处王弼将“彖”、“象”对举以说明两者不同的解释对象与特点。“象”从“各辩一爻之义”的角度来说,显指《易传》中的《小象传》,相应地,“彖”应对应于《易传》中“统论一卦之体”的《彖传》。王弼“彖叙其应”的说法更清晰无误地指认了这一点,“彖叙其应”指的正是《履卦·彖传》所言的“说而应乎乾”。
但《明彖》篇中有一处令人感到疑惑的地方,那便是王弼对《系辞》“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一句的引用。《系辞》曰:
《易》之为书也,原始要终,以为质也。六爻相杂,唯其时物也。其初难知,其上易知,本末也。初辞拟之,卒成之终。若夫杂物撰德,辩是与非,则非其中爻不备。噫!亦要存亡吉凶,则居可知矣。知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二与四同功而异位,其善不同;二多誉,四多惧,近也。柔之为道履卦 初九爻,不利远者;其要无咎,其用柔中也。三与五同功而异位,三多凶,五多功,贵贱之等也。其柔危,其刚胜耶?
此段是《系辞》对《周易》经文即卦爻辞特点的说明。从内容的结构看,“六爻相杂”至“则居可知矣”是陈说六爻,“二与四同功而异位”至“其柔危,其刚胜耶”则是讨论中间四爻。与对爻辞的讨论相应,“知者观其彖辞”中的“彖辞”应解作统论一卦六爻之体的卦辞方顺合上下文义。因此,从《系辞》原文出发,户田等学者的看法也不为无据。但问题的关键是,王弼在引用《系辞》此句时,他是如何理解此处“彖辞”的呢?
颇为有趣的是,在《明彖》篇中,除“观其彖辞”外,王弼还同时援引了《系辞》同段中的“杂物撰德,辩是与非,则非其中爻不备”一句以说明中爻的意义。如果从《系辞》原文出发,此句“中爻”应理解作除初、上二爻外的“卦中四爻”方能契合上下语义。因为从上文来说,始论“六爻相杂”,次论“初拟终成”,只有再论“卦中四爻”方显圆满无缺。而下文“二四”、“三五”、“同功而异位”的讨论也正是对“卦中四爻”特点的指明。但《明彖》篇援引此句时,王弼很显然是将此处的“中爻”解作居于二、五中位之爻。在《周易》经传的解释关系中,《彖传》是对卦辞的解释,中位之爻则是《彖传》用以解释卦辞时的原则或体例。换言之,对于中位之爻的讨论正是《彖传》相较于卦辞所独有的内容。依据王弼对“中爻”的这一理解可以推断,王弼实际上将“观其彖辞”中的“彖辞”理解作《彖传》。同时,这也展露出王弼对《系辞》原文的不同解读。在王弼的解读中,初、上二爻尤其是二、五中爻的地位被突出出来,而《系辞》原文在“经”这一层的讨论也被拓展至“经-传”的层面。韩康伯对《系辞》原文相关部分的补注说:“夫彖者,举立象之统、论中爻之义,约以存博,简以济众,杂物撰德,而一以贯之。”[11]邢璹《略例注》在相关引文处注言:“彖总卦义,义主中爻。”[12]如果韩、邢两注恰当理解了王弼所说的中爻的话,那么显然两者都充分意识到了王弼对“中爻”的重视并将中爻视作《彖传》成义的关键。因而,户田等学者的理解虽更契合《系辞》原文的本义,但不甚符合王弼引《系辞》时的原意。在此,王弼引《系辞》所带来的种种对彖、彖辞的理解歧义得到了基本澄清,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楼宇烈先生看法的准确,即《明彖》所明之彖应指《彖传》。
《周易》中《彖传》解释的是卦辞。准确地说,《彖传》解释的是在一卦卦画(象)之下何以如此系辞。在《彖传》的作者看来,卦辞的系设并非随意凑泊,而是基于某些“观象”的原理。这些原理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象”、“辞”间的关联,而且使得对六十四卦“象”、“辞”关联的理解从整体上获得了某种普遍性的视角。这些原理体现为后世易学家所津津乐道的象数体例。因而,《明彖》中对《彖传》特点的指明也具体地落实在对《彖传》解《易》体例的探讨上。
在王弼看来,《彖传》解《易》的鲜明特点是“统论一卦之体,明其所由之主也”,即《彖传》在总论一卦卦体之时,并非平铺直叙,而是直探根本,点明对于该卦的成立而言具有主导性意义的因素。这一因素,便是一卦之“主”。那么,“主”具体表现在何处呢?邢璹注说:“立主之义,义在一爻。”据此,楼先生将“主”解作一卦中为主的一爻。[13]但从《明彖》篇的整体内容来看,邢、楼的解释似有缺漏。《明彖》篇中,王弼在总论《彖传》“明主”的特点之后,还讨论了其中的三种体例,并以之作为《彖传》“明主”特点的具体呈现,分别是:(1)中爻;(2)五阴一阳或五阳一阴之卦中的独爻;(3)二体。从言及三种体例的次序来说,首论中爻、次论独爻、终论二体,固然体现了三者重要性的不同,但《明彖》全篇“总-分-总”的论述结构表明,这三种体例都是所由之“主”的具体呈现。其中,中爻是居于二、五中位之爻。一卦之中,中爻有二。据王弼“故六爻相错,可举一以明也;刚柔相错,可立主以定也”之说,王弼应是依据各卦之不同,取二中爻中的某一中爻为主。因此,这三种体例从形式来说,实际可分作两类。
一类是“一爻为主”,包括中爻及独爻;另一类则是二体。王弼在《周易略例》中说:“凡彖者,统论一卦之体者也。一卦之体,必由一爻为主。则指明一爻之美,以统一卦之义,大有之类是也。卦体不由乎一爻,则全以二体之义明之,《丰卦》之类是也。”[14]这证明笔者对所由之“主”的理解与分类符合王弼原意。从中还可看到,王弼虽认为各卦皆有其主,但对“一爻为主”的使用界限却有着清晰的认知。在他看来,“一爻为主”固然是《彖传》解《易》“明主”特点的最重要呈现,但并非全部。“一爻为主”本身并不适用于解释一切卦义。这不是“一爻为主”自身的局限,而是根源自《周易》的独特性。因为《周易》各卦成卦之体不一,只有“一卦之体,必由一爻为主”的场合,才是一爻为主发用的范围,如果“卦体不由乎一爻”,则“全以二体之义明之。”
需要指出的是,王弼对《彖传》“明主”特点的揭示以及对“一爻为主”、“二体”体例的阐发既是源自《彖传》,也是对《彖传》解释特点的强化。《彖传》中除中爻、独爻、二体这些体例外,还经常运用刚柔、卦体、卦变等体例来解释卦辞,并且,其解释并不都呈现出以一爻为主的趋向。例如《中孚卦·彖传》:“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柔在内”指的是六三、六四,而“刚得中”则是指九二、九五。《彖传》中论及四爻,其中,九二、九五虽为中爻,但并没有以其中某一爻为主。因此可见,一方面,王弼对《彖传》“明主”特点的强化以及对“一爻为主”等体例的重视,确与其“主一统众”的哲学有关;而另一方面,我们似乎也可以探寻邢璹及楼先生为何会割裂《周易略例》的整体脉络而将所由之“主”单纯地指认为“一爻为主”:因为从形式上来讲,“一爻为主”是最能简洁明了地体现王弼“主一”哲学的体例。
二
《周易注》中的“一爻为主”说
在王弼《周易注》中,言及“一爻为主”的卦共有三十卦。我们可以将这些卦分作两类:第一类是王弼注直言“某卦之主”的卦,如《师卦》,王注九二爻辞:“以刚居中,而应于上,在师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也。”此以九二爻为《师卦》之主一爻。此类卦共计二十二卦,分别是:《讼》[15]、《师》、《比》、《履》、《同人》、《大有》、《豫》、《观》、《贲》、《剥》、《无妄》、《大畜》、《颐》、《坎》、《恒》、《遯》、《明夷》、《益》、《夬》、《涣》、《节》、《未济》。兹列其表为表一。
第二类卦中虽不直言某卦之主,但言“群物之主”、“众阴之主”等,亦包含为主之意在其中。如《蒙卦》,王注《彖传》说:“二为众阴之主。无刚决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便是以九二为《蒙》之主。此类卦共计八卦,分别是:《屯》、《蒙》、《小畜》、《谦》、《噬嗑》、《萃》、《震》、《中孚》。兹列其表为表二。
在《周易注》中,还有一类卦,卦中王注不言“主”字,但在注某爻时言其处盛用极,似有为主之意。如《大过卦》,九二爻辞王注说:“拯弱兴衰,莫盛斯爻,故无不利也。”似以九二为《大过》之主。但笔者对这类卦出于审慎的考虑,不计入“一爻为主”卦中。也就是说,前文所例举“一爻为主”的三十卦,其判定的原则是王弼注文是否直接针对某爻言“主”。[16]但需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王弼注文但凡言主处都指主爻。如《需卦》上六注:“处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故必敬之而后终吉。”此处的“主”是针对爻辞“有不速之客三人来”中的“客”而言,并非以上六为《需卦》之主。
三
《周易略例》与《周易注》
如果将《周易注》中上述三十卦对为主一爻的具体解释与《周易略例》中“一爻为主”的原则相对照,可以看到,与《周易略例》相同,在《周易注》中王弼同样有着对“一爻为主”界限的自觉,并没有以此解释一切卦义。《周易略例》中用以确定为主一爻的中爻与独爻的原则在《周易注》中也有着充分的体现(详见表一、表二的“决定主爻的根据”栏)。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周易注》对为主一爻之厘定与解释的原则超出了《周易略例》所含中爻与独爻的范围,甚至有些地方与《周易略例》的原则相龃龉。
首先,《周易注》在勘定一卦主爻时,若该爻为五位之爻,除讲“中爻”居中外,常以“尊位”释之。如《贲卦》六五爻辞注:“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恒卦》六五爻辞注:“居得尊位,为恒之主。”这就超出了单纯讲中爻的范围。同样,五阴一阳或五阳一阴卦中处于至少之地的“独爻”的原则也被拓展至“一阴多阳”或“一阳多阴”的场合。如《蒙卦·彖传》注:“二为众阴之主。无刚决中,何由得初筮之告?”《蒙卦》本为二阳四阴之卦,但王弼认为九二为“众阴之主”,这便是遵从“一阳多阴”的原则。
其次,《周易注》在勘定一卦主爻时,还存在着与《周易略例》原则似乎相矛盾的地方。例如《讼卦》,王弼在《彖传》注中说:“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又九五爻辞注:“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一卦之中出现了九二、九五两个主爻。清卢文弨引李氏说:“传写误以五为二。”[17]但据王注“以刚而来”一语,知传写不误。王弼在分析《彖传》与《小象传》对同一爻解释有所差异的原因时说:
凡彖者,统论一卦之体者也。象者,各辩一爻之义者也。故履卦六三,为为兑之主,以应于乾。成卦之体,在斯一爻。故彖叙其应,虽危而亨也。象则各言六爻之义,明其吉凶之行。去六三成卦之体,而指说一爻之德,故危不获亨而见咥也。讼之九二,亦同斯义。[18](《周易略例》)
“讼之九二,亦同斯义”表明王弼以九二为“善听之主”与《履卦》六三的原因相同,是从成卦之体的角度来勘定主爻。但王弼为何又以九五为“讼之主”呢?孔颖达对此解释道:
然此卦之内,断狱讼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听之主,其在二乎”?是二为主也。此注又云“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是五又为主也。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余爻是其卦为义之主,犹若复卦初九是复卦之主,“复”义在于初九也。六五亦居复之尊位,为复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故诸卦皆五居尊位。诸爻则偏主一事,犹若六卿春官主礼,秋官主刑之类偏主一事履卦 初九爻,则其余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总归于天子,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今此讼卦二既为主,五又为主,皆有断狱之德,其五与二爻,其义同然也,故俱以为主也。[19](《周易正义》
孔颖达以“尊位之主”与“为义之主”来解决两主说所带来的困扰:九五是尊位之主,“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九二是为义之主,“犹若六卿春官主礼”,“偏主一事”。这意味着《讼卦》虽从表面看是两主,但如果立体地考察其立主之意,为主的仍是一爻。但孔颖达所说“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却令人颇为踌躇。王弼注似乎只有此处明言两主,从《讼》之两主可以看到,王弼有从“成卦之义”与“尊位之主”两个不同角度来讨论卦主的考虑,但此处的处理是否可以推至其他诸卦,却未可遽论。尤其是孔颖达所举《复卦》之例,不仅缺乏注文的支持,而且遮蔽了王弼注文所面临的困境。
最后,《周易注》与《周易略例》原则的矛盾还集中体现在独爻的原则上。《周易略例》中说:
少者,多之所贵也。寡者,众之所宗也。一卦五阳而一阴,则一阴为之主矣。五阴而一阳,则一阳为之主矣。夫阴之所求者,阳也。阳之所求者,阴也。阳苟一焉,五阴何得不同而归之?阴苟只焉,五阳何得不同而从之?故阴爻虽贱,而为一卦之主者,处其至少之地也。
很显然,在《周易略例》中,王弼认为一阳五阴或一阴五阳之卦当以独爻为卦主。《周易》中一阳五阴或一阴五阳之卦共计十二卦。但王弼在《周易注》中对这十二卦主爻的讨论却呈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况,兹列表三如下:
从上表可见,在《周易注》中,王弼厘定一阴五阳或一阳五阴卦中为主一爻的原则分三类:第一类是居于二、五中位的独爻。包括《师》(九二、中爻)、《比》(九五、众阴之主、尊位)、《同人》(六二、中爻)、《大有》(六五、中爻、尊位、众阳应之)四卦。此四卦中,独爻同时也是中爻。其中,《师》九二、《同人》六二,王弼径以中爻解之,不言独爻。《比》九五、《大有》六五则于居中处尊外,还强调其独爻的意义。第二类是居于三、四位的独爻。含《谦》(九三、众阴所宗)、《豫》(九四、众阴所从)、《履》(六三、成卦之体)、《小畜》(六四、成卦之义、众阳应之)四卦。此四卦对独爻为主的判定充分体现了《周易略例》的原则。第三类最为有趣,是居于初、上的独爻。包括《复》、《剥》(六五、尊位)、《姤》、《夬》(九五)四卦。卦中独爻如《复》之初九,《剥》之上九,《姤》之初六,《夬》之上六,皆非主爻。其中,独爻居上的两卦,王弼以《剥》之六五、《夬》之九五为主,独爻居初的《复》、《姤》两卦,则不言为主一爻。针对第三类情况,有学者提出:“因其唯一之阴爻或阳爻皆在初位或上位,故王弼并未以之为卦主。”[20]这样的解释忽视了《明夷》之上六、《颐》之上九为主爻的情况。但王弼究竟出于何种考虑不以初、上独爻为主爻,仍未有合理的解释。我们再来看《明夷》之上六,王弼注曰:“明夷之主,在于上六。上六为至暗者也。”上六位处卦终,又为阴爻,上六为“至暗者”的说法便是从上六的阴阳属性及所处爻位来说。但以此为判定《明夷》上六为卦主的原则显然也超出了《周易略例》的原则范围。
通过以上对《周易略例》及《周易注》中“一爻为主”说的梳理及两者的对照性研究,可见王弼的这两篇易学文本既有同一,更有差异与矛盾。在传统的认知中,《周易略例》与《周易注》因同属于王弼的易学材料而被认为具备内在的同一性,《周易略例》通常被视作《周易注》的总纲或凡例,代表着王弼的易学观,《周易注》则是这一易学观的具体呈现。缘此而论,两者间的种种不同确实令人不满。从两者间的龃龉出发,朱伯崑、余敦康两先生的批评无疑是合理的。但潘雨亭先生在《读易提要·王弼〈周易略例〉附邢璹〈注〉提要》中说:“著此卷时,宜先于注《周易》,盖为注《易》之例也。”[21]这启发我们更需检讨的是传统研究的认知前提,即需要重新探讨这两篇文本间的关系。如果我们将《周易略例》的写作时间放在《周易注》之前,将《周易注》看作对《周易略例》的继承、发展与超越的话,那么,两者间的差异与矛盾正是对此的体现。
从《周易注》中“一爻为主”的解释实践来说,《周易略例》中的原则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继承。但《周易》自身各卦成卦之体不一的特点决定了在易学解释中无法用任何一种体例贯通六十四卦的全体,此即所谓“不可为典要”。所以在《周易注》中,王弼一方面对“一爻为主”的使用界限有着清晰的认知;另一方面,则对为主一爻勘定的体例既有其“常”(如中爻、尊位、独爻等),亦有针对各卦时之“变”(如《明夷》上六等)。尤其是“变”,体现出王弼对《周易》这一经典文本特点的充分明察与尊重。而在“常”与“变”中,都包含着对《周易略例》原则结合具体易卦解释的进一步发展。
结语
由此再来看开篇所引朱伯崑、余敦康两先生的批评,或许我们可以收获一些新的理解:“王弼以此为《周易》体例,并不能解释一切卦义”表明的恰是王弼对“一爻为主”使用界限的自觉;“有时也不能自圆其说”、“在许多场合不能严格地遵守他自己所规定的这些体例”则是一种表面现象——如果重新考量这两种文本间的关联,承认两者间的差异,那么两者的张力体现的正是王弼易学解释动态发展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在诸先生的研究中,其实也意识到了王弼对“一爻为主”界限的自觉,但这种自觉却被视作一种局限。换言之,在诸先生的研究中,潜意识地认为王弼的“一爻为主”应该要通贯诸卦。究其根源,是因为在诸先生看来:王弼“一爻为主”的体例体现了“宇宙中事物变化的规律性”,是“追求事物的最高的普遍原则”[22]。借助于“一爻为主”,王弼发挥了一套“以寡治众”、“以一制动”的本体论思想[23],最终引出了其“贵无”的玄学理论。由此而论,“一爻为主”体例确需通贯一切卦义方能成为王弼本体哲学的体现。从《明彖》的内容来看,“一爻为主”与王弼哲学的关联无须质疑,但能否径以“一爻为主”体例作为其本体哲学的呈现呢?
《明彖》篇言:“夫众不能治众,治众者,至寡者也。夫动不能制动,制天下之动者,贞夫一者也。故众之所以得咸存者,主必致一也。动之所以得咸运者,原必无二也。物无妄然,必由其理。统之有宗,会之有元,故繁而不乱,众而不惑。故六爻相错,可举一以明也。刚柔相乘,可立主以定也。”以“故六爻相错”一句为界,前面是说宇宙中的事物虽复杂多端、变化无穷,但都受一根本原则的支配。此根本原则即汤用彤先生所说的“宇宙全体之大秩序”,即所谓“道”[24]。由于王弼是从事物存在的角度寻求其所以存在的根据,“众之所以得咸存者,主必致一也”,因而王弼关于这方面的哲学表达被视为本体论。后面则是谈“一爻为主”的体例,以此表明“一爻为主”与其本体论间的关联。但从《明彖》篇此段的内容来看,这一关联更多表现在“一爻为主”对“至寡治众”、“一者贞动”这本体哲学“主一”形式的继承上。换言之,“一爻为主”中的“一爻”与作为本体的“一”在内容上绝不能直接等同。“一爻为主”的“一爻”实际指向的是相应卦中起主导作用的一爻,并非是作为万物存在根据的本体的“一”。而且从《明彖》全篇来说,本体的“主一”体现于易卦之中时,还包括二体这一体例。在《周易注》中,王弼对《复卦·彖传》注说:“复者,反本之谓也,天地以本为心者也。凡动息则静,静非对动者也。语息则默,默非对语者也。然则天地虽大,富有万物,雷动风行,运化万变,寂然至无,是其本矣。故动息地中,乃天地之心见也。若其以有为心,则异类未获具存矣。”在中国哲学的研究传统中,此段向来被视作王弼本体哲学最成熟的表达。不过,应注意的是,《复卦》虽为一阳五阴之卦,但王弼恰恰没有以初九一爻为主,而是以二体来解释其义。因为若以初九为主,必然面临阳爻为动的问题。所以在《复卦·彖传》注中,王弼对“一爻为主”说主动回避。这不仅揭示出将王弼以无为本的哲学贯彻于“一爻为主”体例时的困难,更彰显出王弼哲学与《周易》内在文本间的张力所在。
注释
[1][2][22]朱伯崑:《易学哲学史》第1卷,昆仑出版社,2005,第292页;第291页;第292页。
[3][23]余敦康:《汉宋易学解读》,华夏出版社,2006,第113页;第113页。
[4]参见王鑫:《王弼易学新证》,《中国哲学史》2016年第4期。
[5]西川靖二在有关王弼卦主说的详尽实证性研究中指明,《周易略例》与《易注》间既有一致,亦有破绽之处。西川靖二的系列论文为《有关王弼易学解释中的“卦主”》(上、中、下、续)四篇,分别载于《龙谷纪要》第24卷第2号、第25卷第2号、第26卷第1与第2号。
[6][8][9][10][12][13][14][17]王弼著、楼宇烈校释:《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2009,第591页;第592页;第11页;第615页;第595页;第592页;第615页;第253页。
[7]详见西川靖二的论文《王弼易学中彖传与系辞传的意义——以〈周易略例〉中“彖”与“彖辞”的解释为中心》,《龙谷纪要》第28卷第1号。
[11][19]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正义》卷八,中华书局,2009,第187页;第48页。
[15]《讼卦》二主的情况很特殊,下文会有进一步讨论。
[16]《小畜卦》虽不言主,但从“成卦之义,在此爻也”、“体无二阴,以分其应”二语,显见以六四为主爻。《谦卦》所言“宗”即主之意。
[18]《小畜·彖传》王注:“彖,至论一卦之体,故曰‘密云不雨’。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处’。”(《王弼集校释》,第615页)表明对《彖》、《象》从不同角度言爻特点的认识是王弼解《易》一以贯之的看法。
[20]林丽真:《王弼》,东大图书有限公司,1988,第96页。
[21]潘雨亭:《读易提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第44页。
[24]汤用彤:《魏晋玄学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第56页。
王鑫
北京大学哲学系
1983年生,江苏人。2012年毕业于日本关西大学,获文学研究科文化交涉学博士,现任教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专著:《日本近世易学研究》(2017.12)。本文原刊于《哲学动态》2017年第8期。